广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劳务代偿”的方式,办理了2起失火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陶某某失火案、王某某失火案中做实做细调查取证工作,做到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有效衔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陶某某、王某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且无犯罪前科、邻里关系和睦、日常能够做到遵纪守法等因素。
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综合考虑陶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个人意愿等,就刑事部分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得到法院采纳和判决支持。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出让陶某某、王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
如何提出一份于法有据、切实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办案检察官走访了自然资源部门、农林部门、民政部门、陶某某和王某某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律师、林业工程师等公益诉讼志愿者,围绕劳务内容、工作时限、日常监管等问题进行全面讨论与研判。
通过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最终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由陶某某、王某某在本村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在其所在村小组开展为期二年的防火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宣传,并担任为期二年的义务护林员,由县林草局和所在地镇政府参照护林员工作职责及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该2起案件是广南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劳务代偿”的方式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人性化”能动履职、“公开化”阳光检务,产生了“多元化”办案效果,实现了从“毁林人”到“护林人”的转变。